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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地产新政出台 供地政策予倾斜

经济观察网  2014-04-24 09:14

[摘要] 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对外发布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该意见旨在落实国务院去年9月份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任务要求,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

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对外发布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该意见旨在落实国务院去年9月份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任务要求,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

为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盘活市场,国务院去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为扶持产业发展提供保障,要求国土部门出台相关土地供应的倾斜政策。

国土部此次出台的《意见》便是具体回应。《意见》中提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将在不设置竞买人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以招拍挂方式供地。

另外,为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意见》提到,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

我国养老产业存在投资额大、资金回收期长、盈利考验等风险,产业发展一直处在初期阶段未能有所突破,养老产业中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等问题。《意见》中明确了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监管,要求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补缴相应款项后方可优先受偿。

《意见》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用途、年期,以及供地方式,并明确规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在拥有较高投资的郊区或农村开发养老项目被业内认为空间,然而,关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内容,《意见》中涉及不多,其中提到“对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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