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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价不得背离基准价格区间

半岛都市报  2014-06-05 09:07

[摘要] “在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前,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项目所属行政区和区位的不同、各行政区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收支平衡预算情况,确定每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具体的基准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划定新的销售基准价格区间后,具体的经适房项目如何来定价?

“在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前,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项目所属行政区和区位的不同、各行政区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收支平衡预算情况,确定每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具体的基准价格,并向社会公示。”秦青松说,各行政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其基准价格不得超出新政规定的基准价格和基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方面,可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依照有关规定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经济适用住房明码标价书》,在售楼处予以公示。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其他费用。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通知发布之日前已销售尚未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未销售但已向社会公布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已确定开发单位、既未公布价格也未销售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结算价格执行供地方案中确定的价格,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其销售价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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