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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出台政策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

——自主创业的可享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皖江在线-皖江晚报  2016-02-17 09:22

[摘要] 残疾人持证乘坐公交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可享受免费待遇;公共停车场将设残疾人泊车位并免收泊车费;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可享受创业扶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

残疾人持证乘坐公交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可享受免费待遇;公共停车场将设残疾人泊车位并免收泊车费;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可享受创业扶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日前,马鞍山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就业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助于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残疾人家庭小康步伐。

残疾人持证可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办法》明确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应保尽保,提高残疾人低生活保障水平。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人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将其纳入低生活保障范围,按A类对象享受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按其享受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办法》指出,残疾人持证乘坐公交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将享受免费待遇,贫困残疾人生活用水、用气产生的费用将给予一定优惠,并减免听力残疾人的手机短信息费用。此外,公共停车场还将设残疾人泊车位并免收泊车费,农村残疾人的筹资筹劳(一事一议)费用也将予以免除。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首次报销不设起付线

《办法》要求,城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承担的参保(合)费用,由县、区予以全部或部分代缴;符合条件的参保(合)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然过高的,将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政策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医疗救助。

《办法》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制定包括“绿色通道”在内的惠民、便民、关爱等医疗服务措施,优先提供就诊预约、住院、手术等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除符合贫困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凡由民政部门全部代缴参保(合)费用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其住院医疗费用首次报销不设起付线。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办法》明确将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相关基本康复训练项目、特殊医疗需求和假肢安装、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贫困精神残疾人服药费用由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 元给予药费补助,且随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并将精神病治疗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及大病救助范围。

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或将纳入公益性岗位

为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办法》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 名残疾人;县、区每年在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中,按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残联新录用、聘用的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提供给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

鼓励各地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助理员纳入公益性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其提供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为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办法》提出,对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营业执照、租赁协议(自有房屋应有房产证或相关证明),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自谋职业扶持条件的登记失业残疾人,可享受创业扶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

鼓励残疾人在农村从事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维修业等项目,将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资金规模、经济效益较好、带动残疾人就业从业5 人(含)以上的企业(不含福利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经济体认定为“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对新创办的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实施“阳光大棚”等设施农业助残项目,对农村残疾人新建或扩建“阳光大棚”等农业设施,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公办中职学校将逐步免除残疾学生学费

《办法》表明,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生源地,由市、县财政按每人每年500 元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年1000 元标准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公办中职学校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学费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优先入住公办福利院或敬老院

为保障残疾人养老权利,《办法》要求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所在县级政府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为其代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公办福利院或敬老院应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构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的,分别按每人每月500 元、200 元、100 元的标准发放托养补贴。对接收残疾人的托养机构、日间照料机构按规定给予补贴。

属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残疾人,去世时凭相关证明,其遗体接送、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给予减免。(记者 孙敬清 通讯员 柳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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